如何選擇企業類型?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布時間:2022-05-11如何選擇企業類型?
2014年3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對一般性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及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讓創業者們擁有自己創業公司的夢想變得觸手可及。
對于創業者來講,如何正確的利用公司法中關于各種類型的公司形式的設置及制度限制變得尤為重要。我們創業者更應當在設立公司前,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希望本文能給我們的創業者提供些許的思路。
一、內資企業市場經營的組織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司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業 (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3、個人獨資企業
4、個體工商戶
5、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不同形態之間的優缺點
1、公司制企業的最大優點就是出資人(創業者或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可以有效的保護個人財富不受牽連。
但是,公司制企業在設立時有嚴格的資本準入原則,且在公司成立之后,還必須保持資本的恒定,不得隨意抽逃資本,另外在稅收稽核、財務、公司終止等風險均有嚴格的法律制約。
2、合伙企業和多股東的公司相比,合伙企業的設立沒有公司制企業設立的繁瑣,且合伙人之間可以用于合作出資的籌碼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創業伙伴。比如管理經驗、技術優勢、人脈資源、客戶訂單等等都可以作為軟性資源投資,而這些軟性投資在設立公司制企業時不好評估入股、難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業里,卻很好解決,只要合伙人之間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但是,合伙企業的缺點就是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對外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是介于個體工商戶和一人制公司之間的組織形態。相比于個體工商戶而言,在市場上有更好的信譽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業而言,設立起點低,管理限制少。但是投資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4、個體工商 戶是最小最基本的經濟形態了,登記簡單,沒有嚴格的管理制約,經營和決策靈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難以在市場中得到認同,特別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業談判場合,且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創業初期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態經營,建立起技術和產品的內核,待技術或產品在市場上成熟時,再通過設立公司制企業來發展已有的商業模式。
5、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并呈現出多樣性,如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在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由于這些組織在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上具有不同特點,有的已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以上僅是簡要介紹不同市場組織主體的優缺點,在實際項目和風險評估中,還需結合創業者的行業準入、合作伙伴、融資、資質認定、組織規模、競爭優勢等綜合因素,來選擇切入市場的組織主體類型,并通過完善后續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管理制度、架構設計、內部治理等平衡和規避該類組織主體的法律風險。